担保人应注意下列内容文字的准确性:
1、担保金额。
2、保证期间。
3、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则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
4、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物的保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5、数人保证或多种担保方式并存时的担保份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客户以下保证担保事项:(1)是独立性的保证,还是从属性的保证;(2)分别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还是在主债权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署保证意见;(3)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4)是独立承担各自的保证份额、保证范围,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不约定保证份额和具体保证范围,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律师可以建议担保人明确担保方式和具体划分担保份额,并在担保合同中具体约定。担保人之间私下约定的担保份额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6、保证担保独立性:保证合同一般为从合同,但保证合同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保证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保证人不因主债权合同的变更、无效而单方面免除保证责任。
7、担保人的告知义务:保证人的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等,担保人应当依据担保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债权人并协商确认担保债权,或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保全措施,以保证担保债权不受损害。
8、保证期间及起算日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主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未受清偿之时起六个月或约定的其他具体期间。
9、妥善保管抵押物和质押物。律师应提醒客户妥善保管抵押物、质押物以及与担保有关的票据、单据、凭证和有关文书等。同时提示客户收到担保物品、凭证和法律文书的一方,应开具收据和保管清单,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