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审查
二、工程范围.
对合同工程范围条款的进行明确约定,最好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
三、建设工期.
如存在中间交工工程,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也应明确约定.
四、工程质量.
①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②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③完工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负责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有关手续;
④注意工程保修的约定.
五、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
2、合同价款.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的时间,若发包人未按时提供资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1、若材料和设备供应采用承包人采购方式,则应详细约定:
①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②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2、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采用发包人供材、指定、审核,则承包人应注意:
①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②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③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
④由发包人指定材料时应将材料名称、品牌、型号、厂家、价格调整方式等约定清楚.
⑤如发包人限价时应注意约定发包人审核的程序及期限,以免耽误工期.
八、工程进度款的拨款和结算.
对于工程进度款,通常是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
九、竣工验收.
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发包人应当特别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十一、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十二、其他条款.
1、办理授权手续.对于双方各自委派有人员,要向对方列出名单,明确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验收确认等具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等约定清楚.
2、争议管辖的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准确无误;
3、如合同各方对合同履行有特殊要求的,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