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秦淮区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7-12-01 18:00:23 文章来源:
南京秦淮区合同纠纷
发生合同纠纷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南京合同律师: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存在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订地不明的情况.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