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协商和第三人进行调解,这两种方式是不用选择的,有了问题当然会协商,但是协商未必有结果.有些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法院起诉”,一般只是一种习惯的说法,协商不是一个强制的前置程序,有时会在诉讼中碰到被告一方提出这样的反驳理由“合同约定了协商不成才起诉,你还没跟我好好协商,你现在不能起诉!”这种说法,其实没什么意义.
2、第三方调解所谓的第三方调解,可以是双方选择的任何愿意介入的第三方,比如双方共同朋友、双方委托的律师、也可以是201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所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过,不管是哪种,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这个自愿,一是选择这种方式必须双方自愿,二是能否达成调解一致及达成何种结果也必须双方自愿.如果达不成一致,就只以具有强制解决权利的仲裁或法院来解决双方的争议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是指发生争议后,双方是否选择仲裁解决,如果不选择仲裁解决,那按法定的就是诉讼解决了.对诉讼解决,双方是否选择诉讼解决的法院管辖地,也是一个问题.
3、仲裁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诉讼解决的方式,商事仲裁是一局终裁,裁决作出即生效.但是,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明确有效的约定仲裁条款,实践中很多仲裁条款由于不规范而无效.在合同纠纷中双方若要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一般是在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式中明确选择仲裁的方式,且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很多约定仲裁条款无效,往往是因为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或者既约定仲裁解决又同时约定诉讼解决.
4、诉讼如果未约定仲裁解决或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那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这就涉及一个诉讼管辖的问题.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但不是随意约定.当事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