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诉讼的再审程序怎么走

发布日期:2017-11-09 13:45:21 文章来源:
南京合同律师|合同诉讼的再审程序,又叫合同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人民法院发现或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