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官司律师

发布日期:2017-11-16 18:38:48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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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管理企业,促入公司对外经济流动的开铺,规范对外经济行为,进步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回定,特制定本治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流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同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门.
第六条 国家划定采用尺度合同文本的则必需采用尺度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参谋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治理工作,指导,监视有关部分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去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需了解,把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需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按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职员采用固按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职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参谋专门治理,需授权职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典质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埠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需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目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典质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尺度又难以用书面切当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划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需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划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