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近些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因经济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从中吸取教训,小编最近对所收集到的近百份有纠纷的经济合同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研究,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简单的归纳、概括,经济合同在写作中的问题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款不齐全
条款是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因此,签写合同条款必须齐全.所谓齐全,是指合同要具备《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不能有遗漏.否则,就会埋下合同纠纷的种子、造成不良的后果,使合同无法履行.如,某省一家外贸企业,委托一家乡镇企业加工厂加工一批出口运动器械.不料这家乡镇企业偷工换料,将外贸企业提供的进口钢材卖掉,用铸铁代替,结果价值几十万美元的出口器械被外商退回,外商还因此取消了同这家外贸企业签订的上百万美元的合同项目.按说,这重大经济损失应当由那家乡镇企业承担赔偿.但遗憾的是,委托加工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到打官司时,法院几乎无从处理断案,结果使这家外贸企业苦不堪言.
二、标的物质量不清
质量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优劣的规定,是适应一定用途、满足一定需要的特性,也是经济合同主要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因此,签写合同时,对于其标的质量,如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都要订得具体,写得明确.只有这样,才便于合同的履行.否则,就可能出现质量表述不清的问题,给合同的履行带来麻烦.如,南方某S经营部与某W公司签订的一份竹篙购销合同,其质量规定中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只写了“无霉变、虫蛀.”交货时,w公司认为竹篙太嫩,使用价值低,只能当废品处理,按次品付款.S经营部却认为在合同中没有写明不要嫩竹篙,因而坚持必须按正品付钱.矛盾难以解决,最后只好对簿公堂.显然,这一纠纷是由于标的质量没有写清的原因所造成.
三、标的物数量不明
数量,即合同标的物数量多少的标准,在经济合同中,它是写作的主要条款和重要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具体履行.因此,签订时对于标的物的数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标清写明.只有这样,才便于履行.否则,如果表达标的物的数量概念不明确,则在履行合同时往往会出现偏差、引起纠纷.如,前几年沈阳某一商场接到杭州某纸扇厂的订货单,上面标明每打扇子××元,按通常每打扇子12把计算,价格低于其它扇厂.于是该商场和纸扇厂签写合同,进货几万打,但等货到以后,发现每打扇子只有10把,急电厂家询问,对方答曰没错,本来就是10把一打.官司打到法院,法官调查属实:该扇厂过去一直以每打10把出售,价格也如合同上标明的一样,结果商场为此损失了上万元.
四、标的履行地点不确切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对方履行义务的地点.它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及其责任等,因此在签写合同时,其地点必须要规定的具体、确切.否则,在改造合同时就往往会出现差错而引起纠纷.如,1991年初,某县建筑公司与某市水泥厂签订的一份合同,建筑公司向水泥厂购买100吨水泥,以满足该公司在某市建筑工地的需要.合同中交货地点写作“该县建筑公司”.不久,水泥全部发运到该县建筑公司单位所在地.其结果造成该公司单位所在地水泥积压,而在某市的建筑工地停工待料,造成经济损失5万多元.于是建筑公司向水泥厂提出赔偿要求,被拒绝;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又败诉.显然,这场官司是由于履行地点规定的不确切造成的.如果合同中具体确切地写明:“交货地点,某县建筑公司某市某某工地.”这样市水泥厂就不至于将水泥发运到某县建筑公司单位所在地,建筑公司也不会白白损失这5万元.
五、标的履行期限不明
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在经济合同中,它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及其责任等.因此,签写合同时必须订的具体、明确而不能笼统.否则,在履行时就往往出现问题,引起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等.如,1989年云南水泥厂与上海某机械厂签订的一份合同,即水泥厂向机械厂定购两台专用设备,其合同中写道:“争1990年四季度交货.”由于某种原因,机械厂到第二年的4月份才交货.水泥厂认为对方严重超过了合同的约定期限,提出不要所订的设备,不付价款和酬金,因而产生合同纠纷,诉诸法院调解.机械厂认为“争1990年四季度”的“争”字,是争取的意思,争取不到可以顺延;水泥厂认为“争”是“力争”的意思,超过了4个月,显然没有做到“力争”.法院认为,无论是“争取”还是“力争”,都不是准确的时间概念,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双方都有责任.结果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水泥厂不要货,但需偿付机械厂经济损失9.49万元;机械厂自负经济损失达20万元.
六、文字书写有误
经济合同写作是一项很严肃的事情,因此其书写必须清楚、规范、工整,写好后要多检查几遍,以免错字、别字或遗漏字等现象出现.否则,一旦书写有误,其合同同样会发生差错、引起纠纷.如,北方某机械修造厂与南方某机电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机械修造厂向机电公司购买Y3180T滚动机一台,计人民币45000元.但在书写合同时却把标的物写成了“Y3180”,漏掉了一个“T”字,造成供货与需求不一致.机械修造厂因此要求退货,机电公司坚持不退,相持不下.最后只好对簿公堂.以上,我们归纳、列举了经济合同写作中6个方面的问题,当然在具体的写作中,问题远远不止这几个方面.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归纳、列举、浅析,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经济合同的履行,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等.明确强调这一点,以便提醒人们从这些问题中吸取教训,避免或减少类似问题在合同写作中陆续地出现或产生,进一步提高经济合同写作的质量与水平.